誰可以來執行評估?
輻射工作人員的認定與曝露評估應由以下具專業資格的人員執行:
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即合格的輻射防護偵測公司)。
專職輻射防護人員(包含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任職於設施經營者內,且具備經核安會認可的專業資格。
企業主可依實際情況,選擇執行人員評估的方式及機構:
醫療院所 / 學術機構:通常由其內部的「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下設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負責評估。
一般企業(如使用工業 X 光機):若內部未設置專職輻射防護人員,可委託經核安會認可的輻射防護偵測服務公司(例如:嘉富億科技,輻防偵字第 00154 號)執行評估。
評估方式與內容:
劑量評估:透過人員工作的環境偵測、設備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其年有效劑量是否可能超過 1 毫西弗。
評估結果判定:
(1) 未超過限度:不是輻射工作人員,但仍需建檔並記錄評估文件。
(2) 超過限度(有曝露之虞):需列為「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別劑量監測、年度健康檢查、每年 3 小時教育訓練。
書面確認:評估結果須以書面載明(如「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表」),並由評估人(輻防人員)、設施經營者(或雇主)及被評估人共同簽署確認,如圖一之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