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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操作輻射設備的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該注意什麼?

前言

 

操作登記備查類、許可類之輻射設備,例如:XRF、CT 檢查機、離子佈植機、行李檢查機等… X光機的操作者,若未經評估依法都屬於輻射工作人員;須依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雇主在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及在職時應提供每年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檢查項目及要求,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規定,健康檢查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因此,輻射工作人員的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需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相關規定進行體檢。

 

健康檢查項目之規定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屬於「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實施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需包含表一所列之檢查項目,其中要注意的是,與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是依年齡區分頻率不同,特殊健康檢查是每年均須做一次:

特殊體格 / 健康檢查項目

 

 
1

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皮膚、胃腸、肺臟
、眼 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
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比容值、白血球數、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4

心智及精神檢查

5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6

甲狀腺功能檢查
(free T4、TSH)

7

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8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及肌酸酐(Creatinine)之檢查

9

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皮膚、心臟、肺臟、
甲狀腺、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骨、關節
及肌肉系統之身體檢查

 

10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註:於定期健康檢查時,除了核能電廠或廢料
貯存場之作業勞工應增列肺功能檢查外,
其餘游離輻射作業勞工均不須作此項目

 

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查詢

實施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並非選擇一般醫療檢查機構即可,需選擇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醫療機構,能執行【特殊健檢】項目的醫療機構所出具的健檢報告才符合規定,相關醫療機構的查詢可參照圖一所示,至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網站上查詢,相關網站資訊如下:

圖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
 

健檢單位須出具「游離輻射作業(03)紀錄表」

健檢單位在完成健檢後,除了提供健康檢查報告外,需將該健檢報告會同該醫院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另外進行健康管理等級判別,再出具一份【勞工特殊體檢及健康檢查紀錄表之游離輻射作業 (03) 】報告,如圖二所示。

所以,正式、完整、合規定的游離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報告會包含以下兩份報告:

  • 健康檢查報告
  • 勞工特殊體檢及健康檢查紀錄表之游離輻射作業 (03) 報告
圖二、勞工特殊體檢及健康檢查紀錄表之游離輻射作業 (03) 報告
 

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特別注意項目

雇主須依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判定結果,協助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後續之健康管理以及健康追蹤。

01

判定為【一級】(正常)【二級】(異常但與工作無關),可繼續從事游離輻射作業,判定為二級者,雇主應提供健康指導。

02

若判定結果為【三級】指異常且與工作相關性不明,該輻射工作人員須於 3 個月內,針對異常項目進行後續之臨床診斷追蹤,判定是否為因從事游離輻射作業所造成之職業傷害,若為正常老化非職業災害,則需再請職業醫學科醫生重新進行分級判定,方可繼續從事游離輻射作業。

03

若判定結果為【四級】指異常且與工作有關,需即刻進行臨床診斷追蹤,判定是否為因從事游離輻射作業所造成之職業傷害,若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工作現場仍有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工作調整等措施,並依規定通報。若為正常老化非職業災害,則需再請職業醫學科醫生重新進行分級判定,方可繼續從事游離輻射作業。

 

健康檢查報告保存規定及罰則

無論該輻射工作人員已離職或退休,雇主對於游離輻射工作人員每年之定期健檢報告,須完整保存 30 年,若未依規定保存,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對於游離輻射工作人員,若未提供定期健康檢查,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要注意的是,實務上依情節輕重處罰可能會按未依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的人數倍數處分,兩人未健檢,罰金乘以兩倍,三人未健檢,罰金乘以三倍,以此類推,因此,企業雇主不可不慎。

 

相關規定的法源依據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2.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五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之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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